強積金提取規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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強積金一般要到 65 歲 先可以提取,但有六項法定理由可以提早攞。提取方式可選一筆過或分期。
正常提取
- 年齡 65 歲(包括強制性供款及 TVC)
- 可選擇一筆過提取、分期提取,或繼續留喺計劃內投資
- 受託人每年須提供最少 4 次免費提取
可提早提取嘅六項理由
- 提早退休(60 歲) — 年滿 60 歲並已終止所有受僱及自僱工作,聲明不打算再工作
- 永久離開香港 — 申報已/將永久離港定居,無意以永久居民身份返港工作或定居(須附居外居留證明)
-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— 永久喪失執行原有工作能力(須附註冊醫生醫療證明)
- 罹患末期疾病 — 壽命可能縮短至 12 個月或以下(須喺取得醫療證明後 12 個月內申請並全數提取)
- 小額結餘 — 只有一個強積金帳戶、結餘不超過 HK$5,000、最近 12 個月無供款並聲明不打算受僱
- 死亡 — 由受益人/遺產代理人代為申索
注意事項
- 自願性供款(TVC)提取限制同強制性供款一樣(65 歲;提早理由同上),見 tvc-tax-deduction
- 詳細申請文件及程序以受託人 / eMPF(積金易)為準,見 咩係 eMPF(積金易)?
來源
- source_url: https://www.mpfa.org.hk/mpf-system/withdrawal-of-mpf/early-withdrawal
- retirement: https://www.mpfa.org.hk/mpf-system/withdrawal-of-mpf/withdrawal-of-mpf-upon-retirement
- as_of: 2026-06-14(未經人手核實,verified: false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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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更新於 2026-06-14